经济日报
“[责任主体]在[触发条件]发生后,应于[期限]内,以[指定形式]向[接📚收对象]完成[具体行为],并提供[必要材料];因[例外情形]无法完成的,应在[期限]内说明原因并采取[补救措施]。”
该结构中的每个括号都必须有事实依据。责任主体应避免使用“相关人员”“有关单位”等无法识别的概念;具体行为应使用“提交”“通知”“保存”“核验”等可验证动词;期限应说明起算点;接收对象应能够被准确定位;补救措施应写明责任边界。
如果“nom”出现在数据字段、表格列名或多语言标签中,起草人员应优先查看字段说明;如果“nom”出现在法规正文的条款编号中,则应完整保留原文定义。名称字段通常只需要填写准确、稳定、可识别的名称,不应混入义务、条件和处罚内容。
17.c.13.nom的准确含义必须由来源文件或字段字典确定。不同💫系统可能采用相同的数字和字母组合,但层级含义并不相同。起草前应💫查看该编号所在章节的标题、上级节点、相邻条目、字段类型和已有示例。
如果“nom”被定义为名称字段,字段内容应集中表达对象名称、事项名称或文件名称。例如:“项目名称:________”。名称字段不宜写成“项目名称应当由承办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”,因为后半句已经属于行为义务,应另设说明项或规范条款。
如果父级条款已经规定了适用主体、期限或责任,子项不必机械重复全部内容,但涉及不同对象或不同例外时必须重新写明。删除重复内容前,应确认删除后单独阅读子项不会失去必要条件。
当资料不足以确认编号含义时,最安全的交付成果应包含“已确认内容”和“待确认内容”两部分。已确认内容可以先完成结构和格式,待确认内容则明确需要补充的来源、主体、期限或后果。这样既能推进起草,也能避免把未经证实的解释固化为正式规则。
完成17.c.13.nom—17.c-起草后,审查重点应从“句子是否漂亮”转向“条款能否被执行、复核和追🎇责”。至少应进行一次来源核对、一次业务核对和一次文本核对。
“17.c-起草”的首要任务不是润色句子🌟,而是补齐决定条款效力的基础信🌅息。以下五项内容至少应从源文件、业务需求或确认记录中获得。
同一文件中的17.c条款应当与相邻条款保持编号、主体、动词、时间单位和例外表达的一致。起🎆草人员应将新文本放回完整目录中阅读,不能只检查单独一句是否通顺。
若确认“17.c.13.nom”对应的是实质性规范,条款应围绕“谁在什么情况下做什么、做到什么程度”展开。一个可复用但不替代正式审查的结构是:
需要保留弹性的场景,可以采用“原则加例外”的写法,而不是完全省略标准。例如,先规定通常期限,再列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延误如何申请延期,并确定申请方式、审批主体和最长延期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