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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c.13.nom-17.c的真实用途决定文本应采用说明性、规范性还是操作性写法。编号本身不能证明🎯文件具有什么法律效力,也不能证明其中的字母和数字分别代表章节、版本、分类或审批层级。起草人应在动笔前取得至少一项可核验信息:编号出处、文件全称🔍、发布主体、适用地区、适用对象、版本日期或上级文件名称。
第三条 术语:本文件所称“[术语]”,是指[可验证的定义]。
第五条 流程:[申请条件]满足后,由[责任主体]提交[材料];[审核主体]在[明确时限]内完成[审核动作];审核结果以[记录形式]留存。
当任务资料不完整时,起草人可以建立“待确认事项”清单,而不是直接猜测。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第七条 生效与修订:本文件自[日期或事件]起执行。修订、解释和废止由[有权主体]负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