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.c.07 起草需要先固定哪些内容



不同规范强度应使用不同词语。🎵强制义务可使用“应”或“必须”,禁止事项使用“不得”,授权或可选动作使用“可以”;“原则上”“一般情况下”只有在同时写明例外条件时才有执行价值。



审核记录应至少留下问题、修改内容、处理人、处理日期和最终结论。✅对于编号含义、适用范围或规范强度存在争议的地方,应保留决🎉策依据,而不是只在正文中删除争议内容。



起草检查清单适合在提交前逐💫项勾选,但清单不能替代原始文件核验。文本完成后🌺,可按以下顺序检查:



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写法差异



当编号来源仍然无法确认时,成稿标题可以保留“待核验”标识,并在正文中列出待确认字段。待确认稿只能用于内部讨论,不能直接作为合同附件、正式制度或对外承诺。



用可执行句式替代概念化表达



17.c.07 起草需要先固定“写什么、为谁写、写到什么程度”三个边界。没有边界的文本容易出现内容过宽、职责不清和要求无法执行的问题。



把完成标准写成可以检查的结果



起草人不能用“适当”“及时”“必要时”等缺少判断标准的词语代替具体要求。确实无法量化时,应补充判断主体、判断依据和形成的记录,例如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验收表确认,而不是只写“经确认后处理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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