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方都市报
“17.c条款及其13.nom”目前不是一个可以脱离上下文直接确定含🎉义的规范法律名称。17.c可能表示“第17条第(c)项”,也可能是某部法典中的“第17节(c)款”;而13.nom并不是普遍通行的法律引用格式,🚀可能指第13条、旧版本编号、某个缩写,或者是检索系统产生的字段、转码或录入错误。
如果确认来源是欧盟版权指令,建议写成“欧盟版权指令第17条第4款第(c)项”,必要时注明该规则在早期提案中对应第13条。这样既能说明现行文本,也能解释搜索结果中出现第13条的原因。
如果来源并非欧盟版权指令,则应按照原文件的规范格式重新引用,例如写明国家或组织、法律名称、条文号、款项和文本版本。现阶段最稳妥的结论是:“17.c条款及💡其13.nom”属于不📢完整或混合式检索表达,不能直接作为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术语使用。
但第17条第4款第(c)项不能被单独理解为“平台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自动删除”。它是平台判断是否承担相关责任时需要结合其他条件考察的一部分,通常还要一并看平台是否努力🍀取得授权、是否获得足够具体的作品信息,以及用户救济、合法使用和表达自⭐由方面的限制。讽刺、戏仿、评论、批评等受法律保护的使用场景,也不能因为出现版权匹配结果就当然被排除。
因此,不能仅凭这串文字断定具体权利义务。尤其不能把“17.c”和“13.nom”直接当成同一部法律中的上下级条款。准确解释至少需要知道法域、法律或指令名称、文本版本,以及这两个编号出现的完整句子。
如果“13.nom”中的“13”确实指上述提案阶段的第13条,那么它更可能是旧编号或历史称呼;其中的“nom”仍无法仅凭数字版权语境得到确认。它不是欧盟版权指令中通行的正式条款名称,也不应直接写进正式法律引用。
在美国法律资料中,数字“17”有时代表《美国法典》第17编,而不是第17条。例如“17 U.S.C. § 512(c)”中的“17”是法典卷号,“512”才是具体条文,“(c)”是该条下的款项。若把这种引用压缩成“17.c”,就会完全丢失关键编号,无法判断具体法律内容。
如果这串文字出现在欧盟数字版权讨论中,13和17可能分别指同一立法事项在提案阶段和最终文本中的不同编号。欧盟版权指令在立法提案阶段曾以第13条讨论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责任,最终通过的文本则采用第17条。因此,搜索结果中同时出现“Article 13”和“Article 17”,不一定表示存在两个完全独立的制度。
法律引用通常需要同时包含法域、文件名称、条文编号和款项层级。例如“第17条第4款第(c)项”与“第17条第(c)项”并不是一回事;前者的“4”表示第4款,后者的“c”表示该款中的字母项。少了其中一层,就可能把义务主体、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理解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