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济日报
开头要回答两个问题:为什么制定这套规范,以及哪些活动受到约束。目的条款可以同时覆盖技术创新和风险防范,例如促进数字技术合理应用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、维护交易安全、提高治理透明度。
第五条 数据处理。运营者处理数据应当具有明确、正当且必要的目的,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安全措施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💎者取得有效授权外,不得将收集的数据用于与原定目的明显无关的用途。
第九条 救济与责任。因违反本规范造成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,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规范实施过程中应提供投诉、复核🚀、申诉或其他适当的纠错渠道,不得通过复杂程序不合理地阻碍权利行使。
第四条 风险管理。运营者应当根据数字系统的用途、影响范围、处理数据的敏感🔑程度以及发生错误后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。对高影响应用,应在投入使用前完成影响评估,并在功能、数据来源或使用场景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。
下面的内容适合作为“17.C3 数字时代的新兴规范”讨论稿的基础文本。它不是特定国家或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,正式使用时还需要根据起草主体、管辖范围和上位规则调整。
第八条 安全事件。发生数据泄露、系统失控、重大误判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时,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、修复和减损措施,并按照🎨适用规则履行报告、通知和协助调查义务。
规范文本的执行效果,很大程度取决于用词是否准确。“应当”通常表示必须履行的积极义务,例如“运营者应当进行风险评估”;“不得”表示禁止行为,例如“不得超出必要范围处理数据”;“可以”表示授权或选择空间,例如“主管机构可以要求提交补充材料”。如果把三类词混用,后续执行、审查和责任认定都会变得困难。
“17.C3起草”本身更像是一个章节编号、议题编号或文件任务名称,并不是普遍通用的法律术语。若17.C3对应“数字时代的新兴规范”,起草时应围绕数字技术应用中的权利保护、风险控制、责任分配和救济机制展开,而不👍能只写成关于技术发展的概念介绍。
如果暂时无法找到17.C3的原始目录或上位文件,最稳妥的做法是🔥采用中性标题,例如“17.C3 数字时代新兴规范(讨论稿)”,并在正文中说明其🎇适用边界。这样既能完成起草任务,也不会虚构编号背后的官方含义。
数字规范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不是原则,而是概念边界。建议至少定义“数字系统”“数据处理”“自动化决策”“高影响应用”“运营者”和“受影响个人”等词语。对于技术变化较💡快的领域,可以采用功能性定义🔍,不要把某一种软件名称或单一算法写死。
例如,“高影响应用”可以界定为可能实质影响个人就业、教育、医疗、金融、公共服📌务获取或基本权利的数字系统。这样的定义比单纯列举某一类技术更有延展性,但仍应结合具体文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限定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。本规范适用于组织在提供数字服务、开发或使用自动化系统、处理数据以及作出可能影响个人权益的数字化决定时的相关活动。涉及国家安全、专业监管或其他特别制度的,依照特别规定执行;特别规定没有明确内容的,可以参照本规范的基本原则。
第十条 评估与修订。本规范应根据技术发展、应用效果、风险变化和社会反馈进行评估。修订时应重点审查适用范围、风险分类、个人救济、责任承担和与其他规则之间的衔接。
同一个编号可能出现在课📌程目录、会议议程、政策文件或内部规范中。编号本身不能说明文本的法律效力,也不能直接推断起草主体和适用对象。正式动笔前,应先核对以下事项:
在无法确认“17.C3”原始模板的情况下,采用上述结构能够先形成一份完整、可讨论、可修改的数字时代新兴规范草案;待明确其所属课程、组织或正式文件后,再补充编号说明、法律依据、主管机构和具体程序。
每一项义务还应尽量写🔮清楚谁来做、在什么情况下做、做什么、做到什么程度、没有做到会怎样。例如,“加强安全管理”过于笼统;改成“建立访问权限分级、异常操作记录和安全事件处置机制”,执行对象和最低要求就更加明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