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发布
“被夫上司欺负7日七日之辱”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,更像是对一段以“持续🌅七日”为噱头、描述上司或丈夫上司实施压迫和性侵害内容的标题化表达。如果“夫上司”指的是丈夫的上司,也🌺不代表对方有权接近、控制或伤害受害者;对方与受害者的关系,不会改变强迫行为的性质。
上司、熟人、丈夫的上司或其他有社会关系的人,都不能以职位、资源、人情或威胁为⭐理由要求发生身体接触或性行为。以下情况都应被认真对待:
受害者当时没有大声呼救、出现僵住反应、事后才意识到发生了什么,都不能被解释为“同意”。害怕、顺从、沉默和暂时无法反抗,往往是人在危险中的自我保护反应。
证据不必等到“完整”才有用。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发生地点、在场人员、对方说过的威胁、身体伤情、事后联系和自己采取的求助措施。记录应尽量客观,不确定的地方标注“记不清”,不要为了连贯而补写细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