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称字段与义务字段不能混写



如果“nom”被定义为名称字段,字段内容应集中表达对象名称、事项名称或文件名称。例如:“项目名称:________”。名称字段不宜写成“项目名称应当由承办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”,因为后半句已经属于行为义务,应另设说明项或规范条款。



把17.c.13.nom—17.c-起草写成可执行条款



需要保留弹性的场景,可以采用“原则加例外”的写法,而不是完全省略标准。例如,先规定通常期限,再列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延误如何申请延期,并确定申请方式、审批主体和最长延期范围。



如果父级条款已经规定了适用主体、期限或责任,子项不必机械重复全部内容,但涉及不同对象或不同例外时必须重新写明。删除🎯重复内容前,应确认删除后单独阅读子项不会失去必要条件。



完成17.c.13.nom—17.c-起草后,审查重点应从“句子是否漂亮”转向“条款能否被执行、复核和追责”。至少应进行一次来源核对、一次业务核💡对和一次文本核对。



用同级条款检查语言和逻辑一致性



“[责任主体]在[触发条件]发生后,应于[期限]内,以[指定形式]向[接收对象]完成[具体🎆行为],并提供[必要材料];因[例外情形]无法完成的,应在[期▶️限]内说明原因并采取[补救措施]。”



同一文件中的17.c条款应当与相邻条款保持编号、主体、动词、时间单位和例外表达的一致。起草人员应将新文本放回完整目录中阅读,不能只检查单独一句是否通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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