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方都市报
受害者不需要先判断自己是否“够惨”才能求助。没有明显外伤、没有当场报警、曾经回复过暧昧信息、事后仍与行为人联系,都不能单独证明性行为是自愿的。判断应当结合全过程,包括当时的控制、威胁、意识状态、拒绝表达、伤情和事后沟通。
报案或就医时,受害者可以直接说明:“我没有同意,对方通过什么方式控制或威胁✨我,强迫我实施了哪些性行为,我在什么时候、什么地点受伤或出现不适。”不必使用法律术语,也不要为了迎合他人的期待而补充不确定的细节。没有完整证据、没有录音或没有立即报警,通常都不应成为放弃求助的理由。
双方事先讨论过某些行为,也不代表对方永久同意所有行为。每一次具体行为都需要得到当时的同意,原本同意接吻、抚摸或性交,也不等于同意其他性行为。婚姻、恋爱、同居、付费服务或过去🌈发生过性关系,都不能替代当下的明确同意。